彤程新材: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彤程新材资讯
2024-04-03 1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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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4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彤程新材”)持股 5%以上的股东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宇彤投资”)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沪证监决[2024]129 号)《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0L6XR)作为彤程新材持
股 5%以上股东,在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
释,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减少 4.76%;在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因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继续减少 0.25%,累计减少达到5.01%。你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继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
达到 5.20%后,你企业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宇彤投资向公司说明,此次违规减持主要系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中权益变动相关条款理解不深刻,虽主动减持比例未达 5%,但忽略了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化带来的被动稀释影响,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已深刻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对该行为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宇彤投资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 1,187,900 股股份,同时按《证券法》规定,在购回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且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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