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拉芳家化资讯
2024-06-07 19:17:02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6-0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P.R. China

电话/Tel :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6889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未来的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
至公告日,公司已完成回购事项,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401,300 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基于以上情况,造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
的业务申请》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本次差异化分工的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母公司报表口径)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80,218,13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