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分别在买入前3个交易日/卖出前18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模板见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
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模板见附件2),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于问询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独立董事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当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不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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