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
容、方式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不断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的准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职务行为应坚持诚信、勤勉、尽职和自律、合法、合规的
原则,并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任职合同,公开发表声明与承诺。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应
视作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
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全体董事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其履行职责行使职
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资料、专项资料以及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 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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