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
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
规划调整建议;
(三)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识别评估包含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在内的重大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 的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推动、指导公司 ESG 工作实践并提出相应建议;
(八) 监督和评价公司 ESG 工作落实和完善,审议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会议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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