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08:天创时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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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16: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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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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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

致: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曾

用名为“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指引》”)及《关于沪市上

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

知》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梁耀华、李林(以下统称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增持公

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

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获得了公司和增持人向本所经

办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

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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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6-22)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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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纽约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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