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8万股,并于2017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9,10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78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830万股。
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7年末公司总股本91,0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共计转增36,432,00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7,512,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892,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5,62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京华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公司19名自然人股东,经2017年度利润分配后,上述19名自然人股东所持限售股合计由上市时的12,015,960股增加至16,822,344股,并将于2018年10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黄明德、陈国海、孟爱明、任文峰、杨煦常、任心连、骆明海、张桔圃、赵军林、马卫军、陶兴华、陈琦、金福、谢伟东、周锋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钱坤、陶宝吉、吴金晓、王晓莹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未满一年的,则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且上述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亦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6,822,344股,占总股本的13.1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9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本次上市流通数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总股本比例(%) 量(股) 数量
1 黄明德 2,513,280 1.9710 2,513,280 -
2 陈国海 1,857,240 1.4565 1,857,240 -
3 孟爱明 1,755,600 1.3768 1,755,600 -
4 任文峰 1,552,320 1.2174 1,552,320 -
5 杨煦常 1,422,960 1.1159 1,422,960 -
6 任心连 1,19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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