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及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对外赞助”指公司为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而对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文体部门、协会组织等举行的交流活动、文体活动、娱乐活动等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物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清晰。对外捐赠、赞助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当为公司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
(二)量力而行。对外捐赠、赞助应充分考虑公司及分子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赞助支出规模和标准。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赞助支出。
(三)诚实守信。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形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备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赞助。
第四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
第五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类型:
(一)对外捐赠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二)对外赞助
1、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性质的赞助支出。
2、商业性赞助,对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文体部门、协会组织等举办的交流活动、文体活动、娱乐活动等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物品或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和赞助方案,经计划财务部就捐赠和赞助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并经法务及合规部门进行审批,根据捐赠和赞助的金额,再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和赞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和赞助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和赞助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及赞助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超 1%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及赞助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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