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03:博天环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16博天”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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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17: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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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16博天”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G16博天”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16博天”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80219号

致: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博天环境“G16博天”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 “G16博天”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部证券”)召集。并已于2018年2月28日公告了《博天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G16 博天”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出席人员及权利、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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