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03:博天环境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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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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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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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384号

致: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的博天环境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博天环境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7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据上述通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

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VIP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7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股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均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8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笠钧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交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65,179,9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294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034,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577%。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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