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1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057号)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要求,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一、重点问题............................................................................................................. 3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环保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获得有权机关验收,是否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3
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
核准、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2)是否需取得其他相关生产许可
资质,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
问题3:请申请人详细量化披露公司报告期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以及公司收入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6
问题4:请申请人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年产3亿片无线充电材料及器件项目”
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本次募投项
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
入;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17
问题5:请公司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
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
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3
二、一般问题........................................................................................................... 26
问题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
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26
一、重点问题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获得有权机关验收,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回复】
一、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获得有权机关验收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视环保工作,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东尼新材未发生环保事故,亦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协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走访当地环保局及发改委对报告期内的环保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东尼电子成立至今未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各项排污指标处于合理合规范围,同时,发行人目前立项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均未违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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