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东尼电子资讯
2024-04-26 2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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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专用账户”)。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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