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东尼电子资讯
2024-04-26 2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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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
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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