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86:金麒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金麒麟资讯
2018-08-16 1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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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7


文件编码:111MA-ZD(2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B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文件编码:111MA-ZD(22)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版本号:B

管理制度 页 码:第1页,共8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分别在买入前3个交易日/卖出前18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模板见附件111MA-ZD(22)-MB01)并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模板见附件111MA-ZD(22)-MB02),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文件编码:111MA-ZD(22)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版本号:B

管理制度 页 码:第2页,共8页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上业务平台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7.1公司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7.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7.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7.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7.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7.6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7.7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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