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方式
(一)续聘,公司评审小组根据已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高于(含)85分的,则续聘;若综合评分低于85分,则须采用以下任一种形式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小组由公司财务部门牵头组建,应当由公司财务部、董秘办以及公司高管组建。
(二)竞争性谈判,公司应当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三)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四)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五)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六)其他。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1. 审计委员会于每年年报董事会前,根据公司评审小组对上一年度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的综合评分,评估并提议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