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1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的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18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的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19年的净利润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的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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