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77:汇金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汇金通资讯
2018-12-12 1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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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272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2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272号
致: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2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点在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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