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长久物流资讯
2024-04-26 19:30:1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投资并购广东迪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迪度”),该公司从事动力锂电池梯次利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根据其行业特点,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公司决定将存货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公司在投资并购广东迪度之前的存货历史采购价格相对稳定,部分存货具有品类多、价值低、周转快等特点,确定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故本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本项会计
政策变更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对于使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

③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②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
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主要变更内容

存货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

①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用于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