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修订)
长久物流资讯
2024-04-26 19:30:1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二)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九条 除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