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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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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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
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非经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本着安全、高效的原
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公司各项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使用涉及项目,按照募投项目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3、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4、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5、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向主管上级、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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