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长久物流资讯
2024-04-26 1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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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
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需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
的意识,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原则:

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比例:

(一)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

(一)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如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九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要求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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