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
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
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
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洁明了、
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本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交易所的有效沟
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