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67:珍宝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珍宝岛资讯
2018-12-14 1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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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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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888号
致: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的珍宝岛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珍宝岛药业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8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拟定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及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14时,会议地点为哈尔滨市平房开发区烟台一路8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同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1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截至2018年12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股份721,78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99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合计持有股份721,7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9966%;通过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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