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2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临2018-050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
资委发出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东大会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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