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66:普莱柯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普莱柯资讯
2018-12-11 18: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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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2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基于工作之便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及传播。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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