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66:普莱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普莱柯资讯
2018-05-21 17: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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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501-03号



致: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柯”或“公司”)的委托,指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8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1日在洛阳市政和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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