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59:中通国脉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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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15: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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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6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吉林·长春

二○一四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邮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日

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1名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侯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五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资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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