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38:美诺华关于收购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第二期股份转让进展公告
美诺华资讯
2018-05-24 1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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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5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8-060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第二期股份转让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分别于2017



年9月12日、2017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药业”)股东胡余庆、应友明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燎原药业共938.1240万股股份,占燎原药业总股本的33.3738%。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具体价格价格为12.81元/股,其中应友明所持燎原药业624.7240万股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8,002.7144 万元,胡余庆所持燎原药业 313.4000 万股股份的交易价格为4,014.65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拟收购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



二、支付方式及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燎原药业股份转让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2017年1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对新三板公司股票转让方式进行了变更,故本合同下的第二次股份转让按法规要求使用集合竞价或盘后协议方式进行。)鉴于转让人应友明签订合同时为燎原药业董事长,其所持燎原药业股份需要遵守“每12个月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数额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故合同分两次转让燎原药业股份:



第一次股份转让:美诺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议案后30个工作日



内,应友明、胡余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首次股份转让,应友明转让其所持燎原药业股份的25%,即156.1810万股,胡余庆一次性转让其持有股份313.4000万股,第一次股份转让合计469.5810万股。



应友明应在约定的首次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燎原药业提交辞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书面报告,并至交易完成前不再担任燎原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应友明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作为燎原药业核心人员继续履行相应岗位职责。首次股份转让当日,美诺华向应友明支付第二次股份转让款的定金 1,200 万元,同时应友明应当在美诺华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后45日内,将其所持燎原药业剩余468.5430万股质押给美诺华,用于担保其履行转让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依法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



第二次股份转让:自应友明辞去燎原药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满6个月



之日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最早时间开始起45个工作日



内,转让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质押股份的解除事宜。



在解除质押登记且解除限售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完成第二次股份转让,应友明应向美诺华转让所持燎原药业股份468.5430万



股。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应友明应当全额向美诺华归还约定的



定金。



三、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经过四期转让,公司与应友明之间的第一次股份转让全部完



成,美诺华累计受让 469.5810万股燎原药业股份,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6,015.3326万元。



应友明于2017年10月19日辞去燎原药业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其所持燎原药业的4,685,430.00股份已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限售。



鉴于燎原药业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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