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可能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审计、评估、法律等工作量大,且重组方案尚需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各方关于标的资产涉及事项正积极沟通与协商中,尚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和完善重组方案。
3、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自 2018年5月8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继续停牌有利于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忠卢鹏
贝洪俊 包家伟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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