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美诺华
保荐代表人 刘海燕、苗本增 上市公司代码 603538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4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03元,募集资金总额42,0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945.0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45.00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浙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备案。 浙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存在需公开发表声明的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未发现公司及其董事、监
5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违规或未切实履行所
做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浙商证券督导公司及其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种承 员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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