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维护公司利益的能力;
(二)具有与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六)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须
按照要求给与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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