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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