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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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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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26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被执行人: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董事长。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吴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由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姜彦
代理审判员彭秦
代理审判员孙伟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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