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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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分所。本所接受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科沃斯”)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创领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创领投资”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
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
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
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
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的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创领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创领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苏州创领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章 程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对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所获信息的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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