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4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0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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