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749 号
致: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九洲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九洲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12月4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花莉蓉;
4.02 花晓慧;
4.03 梅义将;
4.04 林辉潞;
4.05 沙裕杰;
4.06 许铭。
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俞飚;
5.02 李继承;
5.03 蒋琦。
6.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6.01 孙蒙生;
6.02 吴行球。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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