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九洲药业资讯
2023-11-15 17: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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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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