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444:吉比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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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15: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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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4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拒绝指定代行使职权的委员,或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由董事会临时指定委员在继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产生前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
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均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
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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