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444:吉比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吉比特资讯
2018-08-13 1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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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
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
忠实、勤勉义务。委员会所做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担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七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拒绝指定代行使职权的委员,或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由董事会临时指定委员在继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产生前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权。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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