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
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减持或买卖本公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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