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友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集友股份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1 号文《关于核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8,599,255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1.56 元,共募集资金人
民币 400,999,937.8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费、印花税等与发行有关的含税费用人民币 11,598,621.73 元,可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89,401,316.07 元,可用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645,486.7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币
390,046,802.77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8,599,255.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71,447,547.77 元。该事项已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9]00031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年产 100 万大箱烟标生产线建设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 341311000018880051737 204,984,938.73 238,008,271.82 活期
省分行合肥繁 (注 1)
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309079029200067616 140,000,000.00 0.00 活期
太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活期,账
股份有限公司 34050145500800001064 50,000,000.00 0.00 户已注销
合肥金寨南路 (注 2)
支行
合 计 394,984,938.73 238,008,271.82
注 1:该募集资金账户初时存放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5,583,622.66 元;
注 2: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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