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2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和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本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本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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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使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
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结果;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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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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