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保证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
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第一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已在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当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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