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
变更的,发行人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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