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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