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四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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