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四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使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1.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 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本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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