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83:顶点软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11月修订)
顶点软件资讯
2018-11-19 1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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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0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8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对于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
责任人以处分,并计入考核。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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