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龙: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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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8: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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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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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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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另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
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除取消该议案外,会议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
50 号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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