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公告
三美股份资讯
2024-04-29 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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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其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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